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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
作者:不详 点击: 时间:2007-5-14 9:12:37 来源:中国自行车协会 设置字体【

    5月8日,《黑龙江日报》第十一版刊登了4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该《条例》共有九个章节127条。 
    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第三十条规定:申请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时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风淡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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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6-12-15]
  • 浙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6-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