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7月3日电(记者周梦榕 刘阳)武汉3日出台的《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并对电动自行车的上路规则和驾驶人的行为做了规范。
据了解,自2002年全面“禁摩”后,武汉市电动自行车拥有量猛增到10余万辆。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车违反交通规则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致使其定性不清晰,许多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交通事故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
新出台的《通告》规定了电动车的上路规则: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必须能人力骑行;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载人;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通告》还对驾驶人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同时,《通告》还规定:驾驶人不按规定载物、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将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据悉,新规定从本月10日开始施行。
出处: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07-07/03/content_63229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