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浙江自行车网 - 其他省市政策
福建:拟将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的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
作者:不详 点击: 时间:2007-11-27 12:55:13 来源:不详 发表评论

    电动车到底能不能上路行驶?车祸中行人负全责,司机能减免赔偿责任吗?政府部门占用道路施工造成伤亡和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昨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分组审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  
    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专门前来听取审议的省交警总队法规处负责人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车身自重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如果超过这一标准的电动车就不属于非机动车,而要纳入机动车管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名工作人员说,省人大常委会已致函省政府,建议尽快对我省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作出规定。一旦省政府作出规定,电动车就将按规定纳入相应的管理范围,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车,其通行权将得到保障。  
    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二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可减轻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且已经过一审,其中的表述与我省实施办法草案修改二稿中的规定不尽相同。为此,他们建议此条款中暂不对赔偿标准作具体规定,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的修订案后再按其施行。  
    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条对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相关事宜作出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审议中,有的委员建议,要明确规定因施工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昨天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这部地方性法规。按照惯例,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一般实行三审制,即在通常情况下,一部法规经三次审议将获得通过。 

来源:厦门网
http://cds.xmnn.cn/demo/detail_hxw.jsp?primarykeyvalue=DOCID2%3D387067

责任编辑:风淡些


声明:凡未注明来源浙江自行车网的信息均为转载信息。文章观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快速地传播行业信息,由于时间和精力的关系,未能对转载内容的真实性逐一考证,仅供参考。在采集录入的时候未能及时通知信息版权所有者,谨向你们表示感谢。如果您觉得本站发布的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您的意见。
网友评论(查看完整评论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立场。
大名: 评论需知
邮箱:
内容:
验证码:
相关资源
  • 云南:电动车、电瓶车拟纳入机动车管理 [2007-11-22]
  • 福建:电动车上路将有双保险 [2007-9-26]
  • 福建:电动自行车拟挂牌管理 [2007-5-30]
  • 福建:逐步实现旧自行车合法交易 [2007-4-11]
  • 辽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07-4-6]
  • 福建:自行车买卖有望年内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2007-4-2]
  • 福建:新出厂自行车将有“身份证” [2007-3-5]
  • 福建省首批电动车开出国门 [2007-2-7]
  • 福建泉州:电动车限最高时速15公里 [2007-1-25]
  • 福建仙游县一公司研发锂电池电动车 [2006-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