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闻网讯 为加强市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道路交通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0年8月15日起,对市区摩托车和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及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部分区域路段实行限制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实行限制通行的部分区域路段
在鼓楼、台江、晋安区域的“四纵四横”道路,禁止摩托车、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和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通行。
四纵:六一路(北起六一路华林路口,南至六一路古田路口);五四路―五一路(北起五四路北环路口,南至五一路台江路口);鼓屏路―八一七路(北起鼓屏路华林路口,南至八一七路古田路口);北大路―湖滨路―白马路(北起北大路华林路口,南至白马路乌山路口)。
四横:华林路(东起华林路六一路口,西至华林路北大路口);湖东路(东起湖东路六一路口,西至湖东路湖滨路口);东大路―东街―杨桥路(东起东大路六一路口,西至杨桥路白马路口);古田路(东起古田路六一路口,西至古田路八一七路口)。
二、通行规定
(一)在以上限行道路允许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通行。
(二)在以上限行道路与非限行道路相交的路口,允许摩托车、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横穿。
(三)除执行公务的警用摩托车外,违反上述规定在限行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本通告所称“摩托车”是指:二轮、三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四、以往有关通告、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2010年7月15日
(来源:福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