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
产品安全技术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电动车生产企业: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鉴定的有关规定,为确保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安全技术性能和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动自行车道路行使安全,省经贸委制定了《电动自行车产品安全技术鉴定有关规定》(浙经贸轻纺[2007]65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电动自行车产品安全技术鉴定有关规定
2:电动自行车产品安全技术鉴定申请表 (表格在我网站另行下载)
附件一:
电动自行车产品安全技术鉴定有关规定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鉴定的有关规定,为确保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安全技性能和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动自行车道路行驶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 申请安全技术鉴定的条件
(一)自行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括电动自行车);
2、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第12类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或合法、有效的商标转让、授权使用协议和证明;
4、完整的产品检测设备,包括电机、电池、充电器、控制器、车架检测设备和整车出厂检测设备;
5、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批量生产所需的厂房条件和生产能力。
(二)申请鉴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鉴定的产品除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和浙江省地方标准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安装时速可超过规定标准的调速装置;
2、前后轮中心轴距离在120CM以内;
3、中心轴宽度在22CM以内;
4、鞍座长度在50CM以内;
5、蓄电池电压在36V以内。
二、需提交的鉴定资料
(一)首次申请鉴定的企业按浙江省经贸委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鉴定大纲要求提供资料;
(二)扩牌企业申请鉴定只需提供整车检测报告及电机、电池、充电器、控制器检测报告和产品试制总结报告;
(三)每个型号分别提供完整样车一辆,鉴定样车与产品检测样车、上目录车型图片须完全一致,不得进行结构改动。
三、全技术鉴定的程序
(一)生产企业向省经贸委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申请表可在省经贸委网站直接下载)。首次鉴定的企业由县(市)经贸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内容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的1、2、3、5四项。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县(市)经贸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扩牌企业直接将申请表报省经贸委。
(二)省经贸委组织对申请鉴定的企业及产品进行基本条件和鉴定资料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产品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技术鉴定。省自行车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安全技术鉴定的有关工作。鉴定采取召开鉴定会的形式进行。
(四)鉴定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鉴定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报省经贸委审核盖章。省经贸委在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鉴定合格证书审核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函告省公安厅并在省经贸委网上予以公告。
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要求
(一)鉴定委员会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设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建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鉴定专家库,鉴定会专家采取抽签或轮流形式产生。
(二)鉴定工作必须遵循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鉴定必须严格依据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和有关部门规定进行。
五、 对违反安全技术鉴定规定的处理
申请鉴定企业或已取得鉴定合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经贸委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提请鉴定委员会重新复议、对鉴定委员会意见不予批准、撤消安全技术鉴定合格证书和公告目录等处理:
(一)申请鉴定的资料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二)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擅自加装调速装置或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