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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相关部门解读电动车法律法规知识
作者:不详 点击: 时间:2010-7-13 15:28:19 来源:长兴新闻网 发表评论

  6月初开始的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通过持续的宣传教育,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已经掌握电动车驾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然而在日常执法过程中仍出现不懂法的现象,记者也采访了相关部门,为市民解读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其内容对电动自行车上路驾驶以及驾驶时的注意事项做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时不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二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理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二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载人(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处二十元罚款;第二款规定,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罚款。 

  与此同时,我县相关部门结合本县实际专门制定了电动车安全驾驶“十不要”,通过宣传单的形式告知广大电动车驾驶人员。其内容包括:未满16周岁不要驾驶电动车;电动车不要带乘12周岁以上人员;电动车不要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车辆转弯不要突然猛转,要减速慢行,伸手示意;行驶途中不要互相追逐、曲折竟驶;电动车不要酒后驾驶;超越前车不要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驾驶时不要双手离把或伸手持物;不要在道路上学驾电动车;上路行驶最高时速不要超过15公里。

责任编辑:ph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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